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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党校《关于搞好民主评议党员的通知》

作者 :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党校委员会 来源 :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09-12-09



 

各支部:

  民主评议党员是党内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新时期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党员意识,提高党员素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大意义。我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曾坚持过一段时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坚持下来。根据新形势下党建工作新要求,校党委决定恢复每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现就做好我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对照党员先进性要求,客观评价广大党员在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作用方面的情况;客观评价教职员工党员在学校和谐校园建设、教学工作中所发挥的作用。通过民主评议党员,弘扬党内正气,纯洁党员队伍,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切实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更好地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评议范围

  1.凡是组织关系在我校各支部的党员都要参加民主评议。

  2.对外出党员,所属党支部要提前通知本人按期返回参加民主评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的要把总结、表格交回参加评议。

  3.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但不定档次。

  三、评议内容

  1.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

  2.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和谐社会建设作出贡献。

  3.是否站在改革的前列,维护改革的大局,牢固树立发展意识,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自觉维护学校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4.是否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纪和有关法令,做到令行禁止,对党忠诚,不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其他歪曲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5.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自觉维护广大师生员工的根本利益。

  6、是否完成组织安排的各项任务,是否完成岗位职责要求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评议要求

  主评议党员工作以支部为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总体上分学习教育、党员个人总结、自我评价、党员评议、群众评价、总结整改、支部初审、党委审定、意见反馈、组织处置10个步骤进行。评议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优秀的比例一般掌握在15%以内。具体要做到:

  (一)讲究方法。要改进评议的方式方法,严格评议程序,在党内和党外开展民主测评。每个党员都要严格按照民主评议党员的具体内容,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发扬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把握标准。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

  1.理想信念动摇。丧失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怀疑党的理论、路线和纲领,对党的事业失去信心,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积极;信仰宗教,参与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甚至参与邪教组织。

  2.政治思想消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学习、不宣传、不赞成;传播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政治观点,散布消极落后的思想言论。

  3.宗旨观念淡薄。官僚主义严重,与群众缺乏感情,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不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

  4.革命意志衰退。丧失党员意识和党性原则,精神萎靡,消极懈怠,不思进取,无所作为,不能履行党员义务,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5.组织纪律涣散。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党的决议、决定;不维护党的团结,阳奉阴违,甚至拉帮结派,诬陷他人,搞非组织活动;不遵守工作纪律,自由主义严重。

  6.工作作风飘浮。工作拈轻怕重,不负责任,不按要求完成本职工作,甚至失职、渎职;工作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搞形式主义。

  7.廉洁自律松懈。不能模范地遵守廉政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膨胀,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8.组织生活散漫。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

  9.其它方面不合格的表现。一年中受组织诫勉达2次以上的,或党内评议中有50%以上党员认为不合格的,或有50%以上群众代表不满意的等。

  (三)明确界限。民主评议党员中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政策性、原则性强,必须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既要坚持标准,严肃处置,又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注意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

  (四)严肃处置。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主要采取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党内除名等方式。

  1.对被认定为不合格,本人不愿意改正或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应劝其退党。坚持不退的,予以除名。

  2.对被认定为不合格,经教育愿意改正,采取限期一年改正的办法。到期未改的,予以劝退或除名。

  3.对在预备期内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处理。

  (五)评议时间和要求。从2008年开始,每年进行一次,每年12月完成。今后无特殊情况不发评议通知,各支部届时要作为一项制度性、例行性工作按时认真做好,要将评议总结及时交组织人事科。组织人事科将各支部评议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校党委。

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党校委员会

2008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