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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贪图口腹之欲从老挝走私珍贵动物制品锒铛入狱
来源:转载 发布日期:2021-12-15 17:25:33

日前,勐腊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分别判处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21日上午,被告人高某生、刘某平伙同他人以食用为目的,从老挝国分别购买并携带一副云豹骨架、马鹿脚、马鹿尾巴、白鹇(死体)和麂子干巴、竹鼠、野猪干巴等制品进入我国境内,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云豹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马鹿脚、马鹿尾巴系偶蹄目鹿科水鹿制品,水鹿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死体)系鸡形目雌科白鹇制品,白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勐腊县人民法院依据查明事实,以被告人高某生、刘某平等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进入国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高某生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

该案中,两名被告人目无法纪,贪图一时口腹之欲,设法从境外购买珍贵野生动物制品,不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还对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危害。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法官提醒,切勿以身试法,触碰野生动物保护红线,锒铛入狱,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