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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景洪市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岩某危险驾驶一案
来源:转载 发布日期:2021-12-15 17:36:03

20211117日上午,景洪市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岩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并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岩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742115分许,被告人岩某醉酒后驾驶驾驶小型客车沿嘎勐线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行至嘎勐线K28+100M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岩某血液中检测出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90.43mg/100ml

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岩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0.43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岩某归案后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被告人岩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岩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后语:酒后驾车者大多抱有侥幸心理,以为不会被发现。但事实上,道路上遍布监控录像,公安干警行政执法,群众监督无处不在,侥幸酒驾的可能微乎其微。再者,饮酒后,酒精对大脑神经的麻痹作用极易促使饮酒人反应迟钝,行车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酿成大祸,危及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眼下,年关将至,朋友聚会、走亲访戚频率增加,望广大市民朋友,切勿侥幸酒驾!杜绝酒驾,是对社会负责,也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