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目录:一、哄抬物价不可取
二、核酸检测要配合
三、虚假言论勿散布
四、疫情防控靠大家
涉疫典型案例
一、哄抬物价不可取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经营者在定价中,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否则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经群众举报,眉山市眉东市场猪肉摊经营者陈某在2022年9月25至29日期间,购进的白条猪(边口)价格为16.2元/斤,排骨、五花肉综合销售价格为22元/斤;9月30日购进的白条猪(边口)价格为16.5元/斤,以25元/斤的价格销售排骨、五花肉100斤,以30元/斤的价格销售排骨、五花肉70斤。陈某在购进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疫情期间大幅提高销售价格,其行为触犯《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管局责令陈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2.5倍的罚款。
【案例评述】
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进行定价。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违法违规定价,哄抬物价的,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核酸检测要配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0日到26日,毕节市七星关区疫情防控现场指挥部发布了七次区域全员核酸检测公告。期间,在政府统一组织的七次全员核酸检测中,市东街道清毕社区居民李某某和其子李某拒不服从安排,李某某有四次未参加,其子李某仅参加过一次核酸检测。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李某、李某某二人予以行政处罚。2022年9月27日,观音桥街道刘某、吴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不配合核酸检测工作,拒不参加观音桥街道组织的统一核酸检测。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刘某、吴某某二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评述】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应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若违反相关安排不进行检测,可能涉嫌治安违法或者犯罪。若在实际中参与核酸检测确有困难,请及时联系社区工作人员求助,确保我市核酸检测工作全面顺利开展。
三、虚假言论勿散布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1日,广安市武胜网民王某在网上发布“广安市确诊病例将近1000人了,屋里多屯点干粮”的不实言论。武胜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王某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2022年5月11日,广安市华蓥市一网民黄某某在华蓥市未发布静态管控措施情况下,为吸引网民关注,拍摄小区核酸检测视频并杜撰“我们小区都封了,全部做核酸”字样,后发布在社交平台上,造成部分网民怀疑华蓥存在确诊病例,引起恐慌。华蓥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黄某某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案例评述】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身处“人人都有麦克风”的全民信息化社会,每个人都有权发声,但这一自
由建立在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基础之上。对于恶意造谣传谣进而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行为,法律不会袖手旁观。
四、疫情防控靠大家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4日,成都市公安局接金牛区卫生健康局关于王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线索移交函。经调查查明:2022年9月20日,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对近7日内有内江市、宜宾市、遂宁市旅居史的跨市(州)流动人员,自抵达之日起实施5天居家隔离,第1、2、3、5日,完成4次核酸检测,第5日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出具后,方可解除隔离”等相关要求。王某某(男,37岁)于9月20日从遂宁市返蓉后未向社区报备,也未按要求进行居家隔离和核酸检测,依旧到工地务工并在餐馆和超市等公共场所活动,存在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成都市公安局已依法立案侦查。
【案例评述】
遵守防疫规定,维护正常的防疫秩序是每个市民的义务。若为了逃避疫情封控管理而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不仅会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给他人带来不便,还会让自己面临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