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相照相盖相治,四时相代相生相杀。安危相易,祸福相生,缓急相摩,聚散以成。”(《庄子·杂篇·则阳》)。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人类社会的发展关系,形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复杂关系网,体现了深刻的人与自然之间和谐共生的关系。云南省西双版纳始终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断探索前行,用法治护航生态文明建设。
结合实际,积极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立法工作。2018年云南省出台《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西双版纳州充分利用自治州立法优势,把建设生态州写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先后制定实施森林资源、澜沧江、野生动物、古茶树保护条例及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20多部法规、规章,落实和创新生态补偿制度。
积极作为,探索创新法律保护模式。西双版纳州检察机关主动与西双版纳州林草局、西双版纳国家自然保护区管护局沟通协调,共同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针对破坏亚洲象生存环境的行为,推动易武保护区关于野生动物廊道建设。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勐养子保护区创建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生物多样性公益诉讼保护基地。采取“刑事+公益诉讼”方式,探索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布朗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治理模式,在西双版纳布龙州级自然保护区管护所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对辖区开展林下种茶专项清理,积极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公众参与进万家活动。这些有效举措全面提升案件办理的社会影响,展现了公益诉讼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的独特优势,落实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听证制度,打造了西双版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样板,取得了良好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细化目标,明确地方性法规中关于野生动物肇事补偿的具体内容。在野生动物肇事补偿实践中,由于政府财政能力不足,往往仅能补偿直接财产损失,对引起的间接财产损失忽略不计,主观性较强,受害人得不到有效的补偿。比如,有些农作物、牲畜等的价值不应仅仅通过其自身价值来体现,还应包括受损害物孳息的价值。因此,在修订地方性法规时,建议进一步明确肇事补偿的具体内容。将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险制度以法规形式予以明确,2009年至今,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险取得了很好的成果。但是,西双版纳公众责任险还停留在制度层面,属于地方政策,稳定性较差。因此,建议在完善生态补偿相关立法的过程中,将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险制度写入法规,赋予其法律地位。
积极探索,不断完善生态补偿方式。目前,西双版纳野生动物生态补偿以资金和实物补偿为主要手段,资金来源是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然而,有些受偿者得到这笔补偿资金后用于消费,并未用来谋求自身长远发展,这种现象恰恰是与政府补偿主旨相悖的。因此,积极探索和丰富多种生态补偿方式,使直接的资金补偿与间接的政策补偿和技术补偿相结合,从而形成多元化的补偿模式和途径,以实现经济补偿足以维持生产生活的可持续性,野生亚洲象肇事较多的区域(勐海县、勐腊县)可推行技术支持和产业转移政策。
顺势而为,适当提升野生动物生态补偿标准。从各地生态补偿实践来看,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的生态补偿标准偏低,难以调动当地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适当提升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险的保额和保费投入,从而提高因亚洲象肇事造成的农作物、经济作物和致人伤亡的损失标准。如将水稻损失标准提高到800元/亩、玉米损失标准提高到700元/亩、甘蔗损失标准提高到1200元/亩,将致人死亡的标准从20万元提高到60万元以上,将其他作物的损失补偿标准也相应提高。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激励机制,促进生态补偿与产业融合、提高管护人员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等,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对野生亚洲象保护的积极性。
法治护航生态文明建设,助推西双版纳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之路。我们既要掌舵好发展与保护之间的航向,也要筑牢边境绿色安全屏障,让绿色发展理念造福西双版纳,共享法治保护的安全感和生态红利带来的获得感,在绿水青山中实现幸福感获得感和满足感,在打造世界旅游名城建设中推动西双版纳生物多样性、文化多样性、景观多样性和谐发展。
作者系州委党校讲师,文章发表于学习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