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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校园欺凌案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1-09 15:21:00
校园欺凌案

案件:

2021年8月14日,有网友发布视频称,安徽歙(shè)县有多名女生在厕所霸凌另一名女生。视频中先后有两名女生站出来扇某一女生耳光,其中一人连续击打20下,打完后还怂恿其他女生,并称“出了事我扛着”。过程中有女生帮忙计数,另有一名女生在旁拍摄。后经歙县警方调查,网传未成年人欺凌视频内容属实。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王某某等10名违法行为人的寻衅滋事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述评:

在校园欺凌案件中,欺凌者本人往往也会付出代价

未成年人犯罪,会轻判但不等于不判。简单以为“未成年”是免罪金牌的,应该要醒醒了。在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部分犯罪,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12周岁。

还有人认为不构成刑事责任就没关系,这种观念也是错误的。实际上,校园欺凌者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等处罚,必要时送专门学校或由政府收容教养。

民法典对校园欺凌有新规定,具体体现在人格权的相关规定中,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